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 銀行先生
保險業其他分支機構得辦理下列事項:一、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二、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 ...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之範圍如下: 一、國內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分社)及通訊處、展業處等其他分支機 構。 二、國外分支機構: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
第 3 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公司(分社): 一、業主權益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基金額。 二、最近一年內未因財務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或無違反本辦 法規定之情事,或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政策之要求者 。
第 4 條
保險業在國內設立分公司(分社)經營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事先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 一、增設分公司(分社)申請表。 二、董事會(理事會)議決增設分公司(分社)之會議紀錄。 三、營業計畫書。 四、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五、公司治理執行情形之說明。 六、預定負責人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資格證明。
第 5 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載明分公司(分社)地址、 負責人及營業範圍等事項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分社)營業 登記及核發營業執照;並於核准營業登記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營業記載事項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營業登記及換發營業執照;並於變更營業登記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變 更登記。 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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