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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組織設計乃伴隨企業內在與外在環境下而設計,於商業組織設計上,就其設置分支機構型態可分為子公司(Subsidiary)、分公司(Branch)、辦事處(RepresentativeOffice ...
企業分支機構法律問題之探究企業組織設計乃伴隨企業內在與外在環境下而設計,於商業組織設計上,就其設置分支機構型態可分為子公司(Subsidiary)、分公司(Branch)、辦事處(Representative Office)等,以下將探討此三類企業分支機構之組織與法律實務問題。子公司之組織與法律實務
所謂子公司乃指母公司出資設立之獨立公司。子公司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故與母公司之間為兩個獨立法人,但由於母子公司間關係密切,實務上常衍生若干爭議,茲述如下:
1.對外交易名義:母子公司乃屬關係企業,而關係企業轄下之數公司仍具有獨立之法律上人格,其財務結構亦截然分開,故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431號認為母公司似無以關係企業各公司之名義採購物品之可能;
2.員工調動之勞僱關係:實務見解為母子公司之關係,僅為母公司支配子公司,但兩者仍為個別之權利主體,因此該勞工若係基於借調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工資請求權及契約終止權僅得對母公司請求,但子公司負有安全維護及福利供應之義務。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經勞工之同意,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與原雇主即母公司之勞雇關係亦因合意而終止;
3.非合營業常規之交易:母子公司乃屬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之控制從屬關係,依照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四,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分公司之組織與法律實務
所謂分公司(Branch Office)其為公司之分支機構,受總公司(Head Office)管轄,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及獨立財產,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依據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管轄公司全部組織之總機構,稱為本公司或總公司,而分公司係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欲將營業區域擴大,此時則可設立分公司。
關於分公司之設立則須辦理分公司登記,另有關總公司與分公司設在同一地址,及同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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